
2018年4月,被告人谢某应聘到该酒店担任收银员,在值班晚上擅自操作前台用于收取顾客房费的公用手机共转账2.08万元后离职逃匿。2018年11月14日,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谢某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退赔该酒店经济损失2.08万元。
2021年3月,该院在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专项检察活动中发现,该起案件中本应退还给被害人某酒店负责人赵某的退赔款一直未执行。发现这一情况后,检察官积极与法院沟通,查阅相关卷宗,收集相关材料,并走访被害人某酒店负责人赵某调查核实情况,依法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加强对该案被告人的财产刑执行力度。
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法院高度重视并采纳该院的检察建议,立即对该案件涉及财产进行了冻结,在一个月内就将经济损失2.08万元退赔至该酒店有关账户。